最近川普的移民*策,因为他是商人治国,需要人才也需要钱财。川普的减税提案已经通过,很多外籍人士会去美国设立工厂,设立公司。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降低,也会有很多外籍人士选择在美国工作。
很多办理移民的申请人都需要排期,比如现在EB-5投资移民至少需要6-10年排期,或者EB-2/EB-3应聘移民也至少需要4年多排期。移民排期等待中,有人希望能早点赴美工作生活;也有人希望先去美国发展,再看是否适合在美国继续生活。作为这段时间的过渡,O-1签证非常适合广大赴美人士。一、O-1签证概述1.O-1签证简介O-1签证是年移民法新列出的一种签证,其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对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在等级上划分的产物。此签证是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种非移民类工作签证,它没有配额限制,美国雇主不需要向劳工部门报备或背书。O-1签证在范围及要求方面限制非常严格,不仅O-1签证申请人本身必须具有杰出成就或才能,其美国雇主也必须能够提供与O-1签证申请人才能相符的工作。比如像美国知名影片公司聘用一名外国电影明星来担任一部影片的主角或重要角色,便是O-1签证的典型案例。O-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居留期根据其需要而定,第一次可以签3年,然后每次可以延期1年,没有总的年限限制。同时,获得O-1签证批准的申请人,其家人可申请O-3签证同行。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发给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杰出人才。优点:1)时间快,无排期,3个月入境;2)自由裁量,条件并非遥不可及,可培养;3)O3小孩就读公立学校;4)O1允许双重意图,移民倾向;5)范围广,工作限制少,没有工作期限、薪资标准的压力。2.O-1签证与其他签证的区别与联系(1)O-1签证与H-1B签证O-1签证与H-1B签证的区别在于,H-1B签证着重于在美国缺乏人才的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即着重在行业中的专长;而O-1签证则侧重于在行业中具有杰出成就或才能的杰出人士,即着重于在行业中的成就。把O-1签证从H-1B签证中单独列出的好处在于,把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同普通专业人员区分开来,便于使签证申请程序及其他方面更加便利,比如可免去向劳工部申报的程序。(2)O-1签证与EB-1签证O-1签证也是“杰出人才”签证,因此许多人将O-1签证与EB-1签证混为一谈。其实O-1签证只是一种特殊的非移民签证,与绿卡没有直接关系。O-1签证对申请人的要求类似EB-1签证,都要求证明申请受益人的杰出才能,但是O-1签证还对雇主有要求,对所从事的工作项目也有特别的要求。直接申请EB-1签证有困难者,如果能找到合适的短期雇主,可以先申请O-1签证,然后再转EB-1签证。因为移民局已经承认O-1签证持有人是“杰出人才”,所以O-1签证持有人再申请EB-1“杰出人才移民”就比较容易很快获得批准,从而获得全家绿卡。(3)O-1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dualintent)通常,申请非移民签证时需要证明非移民倾向。但是移民局规定某些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这就是说,对于某些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尽管表现出了今后将永久居住美国的倾向,还是会被允许持非移民签证在美国短期停留。移民局规定只有少数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O-1签证持有人就是其中之一。(4)O-1签证相对于其他非移民签证的优点(a)适用范围广。如:O-1签证没有像H-1B签证在薪水、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严格限制;(b)办理O-1签证不需要有工作许可证;(c)O-1身份没有工作期限的限制﹐能适用于那些H-1B工作期限(6年)已经到期的人;(d)O-1签证最大的价值,在于它为尚未获得回国居住两年豁免、或不能得到豁免的J-1持有人,提供了继续留在美国工作的最佳选择;(e)在O-1身份期间,因为J-1如有2年回国限制,在取得J-1豁免前不能转H-1、L-1,O-1不受此限制。EB-1杰出人才职业移民及EB-2NIW国家利益豁免也可以同时提出。二、O-1签证申请操作概述1.O-1签证申请概述O-1签证申请要求雇主向移民局提交短期雇佣O-1类外籍人士的申请。但在申请被批准之前,除非符合一定条件,否则雇主必须首先就工作的性质和外籍人士的资格问题向同类组织(peergroup)、劳工组织(labororganization)或管理组织(managementorganization)寻求顾问意见。多数情况下,用以证明雇主已进行过评估的证据,就是从同类组织、劳工组织或管理组织获得的书面顾问意见(advisoryopinion),顾问意见的得出必须有特定领域内专业人士的参与。短期雇佣O-1外籍人士的申请获准之后,外籍人士(O-1签证申请人)必须持此项申请的获准通知书到美国使领馆申请O-1签证,从而才能获准入境美国。获取O-1身份入境美国要经过三个步骤:(1)雇主向同类组织、劳工组织或管理组织寻求顾问意见;(2)据此顾问意见,雇主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准许短期雇用O-1外籍人士;(3)美国使领馆基于上述申请的批准发放O-1签证。2.O-1签证申请人的雇主应该注意的事项(1)雇主为美国雇主如果雇主为美国雇主,雇主可以自行向移民局提交非移民雇员申请,不需要通过代理机构。(2)雇主为外国雇主“外国雇主”包括所有无法在美国全程办理非移民雇员申请的雇主。外国雇主不能直接提交非移民雇员申请,必须委托美国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被委托的代理机构有权代表外国雇主提交申请并全程办理非移民雇员申请。移民局制定的法令禁止雇主雇用未经许可的外籍人士,要求雇主明确雇员的工作情形。因此,移民局规定,雇主必须有在美国的合法代表才能合法办理非移民雇员申请。(3)雇主为美国的大学大学可以为接受大学系统内多种来源的报酬的杰出人才申请O-1签证。尽管雇员的基本工资可能来源于一个机构(如学术部门或学院),他/她可以接受同一大学内其他学术部门的报酬。雇员在大学的工作的性质不变,即他/她只是为大学学术部门工作。三、O-1签证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一般要求:O-1签证申请人必须在自己具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领域进行工作。提交O-1申请时,不需要证明外籍人士入境美国后从事的工作内容一定是O-1所要求达到的最高水平,而只需证明外籍人士来美后将继续在自己拥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领域里工作。如:某外籍人士本是独舞表演家,独舞表演已经符合了杰出能力或成就,来美参加歌舞团表演群舞,群舞则不符合O-1所要求的水平,但是因为她仍然是在自己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领域内表演,所以,关于她的O-1申请依然会被批准。尽管雇主不需要表明该职务必须由O-1签证申请人担任,但是是否有加入的必要性显然还是会被用来决定外籍人士是否有O-1资格。同样,决定O-1资格的其它因素之一就是看外籍人士来美后是否会在知名组织或场所的重要部门或机构工作。2.具体要求:O-1申请人主要是以下三个类别:(1)申请人是科学、教育、商业及体育界的杰出人才(2)申请人是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3)申请人是电影电视界的杰出人才A.申请人是科学、教育、商业及体育界的杰出人才只有少数在自己的领域内有极高成就的人士才能符合这方面的“杰出能力”要求。要得到O-1签证,外籍人士必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有以下情况,以证明自己在有专长的领域内的成就被国内或国际承认:获得过重要的的、国际承认的奖项,如诺贝尔奖(NobelPrize)。B.申请人是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按照移民局的规定,要证明自己的卓越,艺术界的外籍人士必须被本领域承认其杰出水平,并且:曾经被提名或授予特殊领域内重要的国内或国际奖项,如:奥斯卡金像奖(AcademyAward)、艾美奖(Emmy)、格莱美奖(Grammy)、导演公会奖(Director’sGuildAward)。C.申请人是电影电视界的杰出人才电影或电视工业的杰出人才要想获得O-1签证,必须有很高成就,并有技术水平和重要承认为证。该杰出人才应该被承认为在电影或电视领域很杰出(outstanding)、有名(notable)或处于领先(leading)地位。这种要求要比对艺术界人才的要求严格,但比对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界人才的要求温和一些。具体要求是:曾经被提名或授予特殊领域内重要的国内或国际奖项,如:奥斯卡金像奖(AcademyAward)、艾美奖(Emmy)、格莱美奖(Grammy)、导演公会奖(Director’sGuildAward)。注意:电影或电视工业内辅助性人士获得O-1签证的资格。电影或电视工业内担任辅助性职务的外籍人士也可以获得O-1签证。在这种情况下,O-1非移民可以作为第一助理导演(firstassistantdirector)或联合制作人(associateproducer)入境美国。根据这种规定,助理导演、联合制片人、布景师、音响师、灯光师、音乐操作者、服装师、化妆师、武术指导和舞台技术师如果已经确定在该领域内的地位,也符合O-1签证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十选三”的条件:1.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2.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协会须仅限杰出人才成为其会员);3.专业刊物或主流媒体报导过该外籍人士及其相关工作或在其专业领域内的成就;4.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评判过所属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5.在科教艺体商方面,贡献大于该领域的其它同仁;6.本人著作必须在国内外定期刊物上刊登过;7.举办国家级/有盛誉的/有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演出;8.在重要工作机构/组织团体中担任要职,发挥关键作用;9.享受高薪;10.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如由票房或音像制品的销量体现)。申请材料相关说明:(1)关于出版物的规定移民局不需要完整的出版物,而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外籍人士在发表过与其所在领域相关的作品。因此建议提交以下文件及其译本(如果需要):?杂志:第一页的复印件,表明出版物名称、作者姓名、出版日期、杂志编号以及作品名称;?书本:封面的复印件,表明书名、作者姓名和目录;?书本内的章节:封面的复印件,表明书名、作者姓名和目录以及外籍人士所作章节的第一页的复印件;?会议陈述:会议手册的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以及对所作陈述的概括;?博士论文:封面、目录和论文摘要的复印件。?每份出版物复印件上都要突出外籍人士的姓名。(2)雇主的申请函雇主的申请函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关于雇主情况的声明:移民局在判断外籍人士是否具有杰出能力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其雇主的规模和声誉。“雇用外籍人士的机构拥有重要的地位并享有盛名”也能作为外籍人士资格证明之一。因此,雇主的申请函中必须给出与雇主名声相关的详细信息。?将在美国进行的工作的描述:该项描述必须说明外籍人士将在其拥有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对于O-1签证申请人作为杰出人才的资格的证明?对事件或活动性质的解释?事件或活动日期:雇主的申请函必须给出事件或活动的起始日期。由于O-1外籍人士只能参加短期的特定事件或活动,因此信函中还必须给出事件或活动的终止日期。外籍人士的停留期限必须与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相符合,且不得超过3年。?工作条件概述:信函应该描述工作条件,包括外籍人士将来的工资。如果雇佣合约属于口头缔结,雇主信函必须包括对口头合约内容的概述。工作条件概述中必须包含对外籍人士工作短期性的描述。?愿意负担申请人回国费用的声明:雇主有义务为在停留期限到期之前终止雇佣关系的O-1签证雇员支付回国交通费用。尽管法律没有规定雇主要在申请O-1签证时提交声明表示承担这些费用,雇主的信函中必须含有这份声明。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回国”指的是O-1雇员回到入境美国前的最后居住地。移民局指出,雇主这种支付雇员回国交通费用的义务使雇员有权通过司法手段要求雇主提供回国交通费用,而不是移民局针对雇主采取行动。因此,移民局在实践过程中不会采取什么措施来确认这项义务。(3)与高薪相关的证明材料在有些情况下,所提供的薪水可以证明某人或某组织所受承认的水平,因此高薪可以作为一种证明其O-1资格的标准。但是,在有些情况下,O-1外籍人士来美提供服务而收很少的薪水或不收薪水。比如:O-1演艺人员可能被邀请来美免费参加慈善活动。外籍人士仍然符合O-1签证要求,即使薪水很少。因此,高薪虽然会被移民局用来证明O-1签证申请人的成就,但不是O-1资格的必要要求。要注意,在演艺界,外籍人士收到的报酬经常被认为是检验其是否杰出的重要条件,多数情况下,移民局和咨询单位都会核对这项情况。申请费用:a.申请费用必须以精确的数额提交;b.申请费用不予退还;c.不要邮寄现金;d.加速申请费不能与I-申请费在同一支票或汇票上进行支付,应当分别支付;e.所有的支票和汇票必须由美国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开具,并且必须可以兑现为美国货币;f.支票左下角的“memo”一栏中注明雇主的姓名;g.支票必须是可兑现的才被接受。不能兑现的支票(uncollectedcheck)将会导致申请和颁发的任何文件失效;h.支票或者汇票的抬头人应该写“U.S.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Services”(美国移民局),除非:?雇主在关岛,并且在关岛提出申请。支票或者汇票的抬头人应该写“Treasurer,Guam”。?雇主在美国的维尔京群岛,并且在那里提出申请。支票或者汇票的抬头人应该写“CommissionerofFinanceoftheVirginIslands”。特殊情况下对文件的额外要求:A.雇主为个体经营者(self-employment)在这种申请中,代理机构行使雇主的职能。代理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外籍人士与代理机构间的合约,合约应该含有雇佣的工资和条件。代理机构/雇主必须提供一份详细的工作安排,并提供在预期停留期间内的工作计划的信息。B.雇主为多位雇主此时,代理机构同时是雇主和O-1签证申请人的代表。代理机构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上必须表明每次工作的日期、真实雇主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工作场所的名称和地址。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合约也必须被包含在支持性文件内。C.雇主为外籍雇主在这种申请中,代理机构的身份是外籍雇主的商务代表。代理机构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被外国雇主授权代表其活动,但是不必一定是正式的代理协议。雇主的声明授权该机构提交申请并参与各项申请进程的信函已是充分的证据。代理机构还必须提交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合约。如果申请人在美国的工作地点将超过一个,代理机构必须提交工作安排声明,表明工作的日期和场所。D.雇主为美国的大学且外籍人才将接受多种来源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可以作为庇护雇主(umbrellaemployer)提交一份申请。提交申请时,大学必须说明外籍人士将在什么部门工作以及在每个部门的工作期限和安排。其他文件要求:?文件翻译与公证:所有非英文文本文件或只有申请签证所在国的官方语言文本文件,都应该附有经审查核实的英语译文,英语译文须经合格的翻译审核并由该翻译者在公证员面前发誓,其内容与原文相符。不得增加删除或歪曲原文件的含义;?担保书、合约、获奖证明及其他类似的文件必须表明O-1签证申请人的成就,且提供文件者应该是O-1签证申请人当时工作所在的机构、公司、组织或其他场所的官员或相关负责人;?由现任或前任雇主或相关专家提供的、用以证明O-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担保书必须特别表明申请人所受承认及其能力和成就,并说明担保人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何种渠道获得这些信息;?可以提交支持性文件的合法影印本而保留原件,但在移民局特别要求提交原件的情况下必须提交原件。但此时必须证明这些影印本都真实反映原件内容;?由于个案的不同,移民局和领事馆有时要求提交两份文件,有时只要求提交一份文件,为方便起见,建议取得所有所需文件都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向移民局或领事馆提交,最后一份留作底版。万一提交的文件丢失或损坏,又可以提供一份完全一样的文件。加速申请:申请O-1签证,可以加速申请,15个工作日可以批准,然后领事馆面谈。O-1签证是返签,先从移民局申请,再到领事馆面谈,没有排期,每次签证可以拿3年。补件也是15个工作日之内就会决定,O-1签证可以很快知道结果。注意:加速申请的费用支票不是送移民局,而是送往国土安全局。3.特殊要求:不允许自由作家(freelancing)以O-1签证入境O-1签证非移民只能从事“特定的、明确的”事件;自由作家不能持O-1签证入境美国。因此,外籍人士只能被允许在美停留完成申请所列事件或活动所需的事件;延期也只能用于完成同一事件或活动。例外情况是:艺术家和演艺人员可以在美停留,完成原有申请中没有注明的额外表演或工作(如旅行中的额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修正后的申请。但是,如果有新雇主加入,新雇主必须另外提交申请,或者由外籍人士的美国代理机构提交修正后的申请以加上新雇主。三、O-1工作签证VS.EB-1A移民各国的杰出人才要去美国长期工作,一般来讲可通过:申请O-1工作签证或者是直接办理EB-1A“特殊领域杰出人才”移民。O-1工作签证(AlienwithExtraordinaryAbilityorAchievement)是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种非移民签证,没有配额限制。相较于最常见的工作签证H-1B,O-1对外国人的要求高很多,着重看此人在行业里的杰出成就或才能。EB-1A“特殊领域杰出人才”(AlienofExtraordinaryAbility)是指申请人在科学、艺术、商业或体育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少数顶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EB-1A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第一类,申请人无需找雇主,不用经过复杂的永久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移民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本人、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将获得永久居民身份。O-1和EB-1A都要求申请人具有“杰出才能”,两者在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对“杰出才能”的标准一致,都要求获得过国际中大奖项(如诺贝尔奖、奥运、奥斯卡等奖项);或满足“十选三”的条件。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1.签证类别(1)O-1:非移民签证(2)EB-1A:移民签证2.关于“自雇(Self-employ)”(1)O-1:一定要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而不能以“自雇”的雇佣形式申请(2)EB-1A:可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亦可由外籍人士以“自雇”的雇佣形式申请3.对杰出人才的定义不同O-1对艺术(含影视艺术)方面杰出人才的要求要远低于EB-1A对此类人才的要求。故而,科教体商方面的O-1杰出人才工作者一般都能符合申请EB-1A应聘移民的要求,而艺术(含影视艺术)方面O-1杰出人才工作者能够符合EB-1A要求的就相对少很多。4.移民局审视标准不同一般来说,尽管在法律条文上,O-1与EB-1A的要求近乎相同,但相对O-1,移民局对EB-1A的审理标准更为严格。O-1批准不代表EB-1A申请也能获得批准。虽然O-1和EB-1A都有“十选三”(10个条件需要至少满足3个)条件,但移民官对于永久绿卡和3年的非移民工作签证的标准不一样,对O-1的要求不会那么高。所以,EB-1A杰出人才移民,每个条件都要上百页证明文件,O-1可能也就10~20页。举例:媒体报道,EB-1A杰出人才移民通常要求5-10篇在主流媒体的报道,但O-1有的1篇就足够。EB-1A杰出人才移民的申请人大多数在40-60岁之间,而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多数在20-30岁。四、AAO判例:H-1B转为O-1上诉成功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曾经公布了一则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批准H-1B专业工作者身份转为O-1杰出人才工作者身份上诉的案例。
案件概述
申请人是一家涂层刀具制造商,受益人作发展研究工程师(DevelopmentalResearchEngineer)以H-1B身份受雇于该公司,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移民局(USCIS)加州服务中心(CSC)递交了将受益人转为O-1身份申请。
同年12月28日,加州服务中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以下六份证明文件(RequestforEvidence,RFE):
1.受益人详尽的工作描述,包括具体的各项职责、花在各项工作职责上的时间比例、责任轻重(levelofresponsibility)以及每周工作的小时数
2.说明该职位在受益人受雇前是否已存在
3.书面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的书面总结)
4.所有项目的完整行程单,包括各项服务的确切日期、各个服务地点的名称或雇主的名称
5.说明受益人所作项目的性质,并且阐述项目的有限性
6.阐述申请人是如何评估项目将在三年内完成
在补件过程中,申请人按照要求对受益人的工作进行了详细地描述,表明该职位曾是一个临时职位,也正因为如此,制造团队认为有必要请受益人再服务三年;说明了受益人将服务于公司在加州瓦伦西亚设的点,偶尔参加一些专业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日后才会确定;还递交了受益人的雇佣合同;只是在提供完整的行程单(itinerary)方面有些困难。
尽管申请人补充了那么多文件证明,年1月29日,加州服务中心还是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来美为雇主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specificeventorevents)提供服务”为由拒绝了该申请。
移民上诉委员会通过对所有证据的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撤销加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批准了该O-1杰出人才工作者的申请。
为什么该上诉能获得成功呢?
案件聚焦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是服务于法定的某个或某些特定项目”。
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时,说明“特定项目指的是有明确时限(即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的项目,而不能是认为或猜测出来的”。并且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美的工作是有限制性的,而“仅仅是来美从事一些一个发展研究工程师的日常工作(day-to-dayduties),或从事一些其它常规职位的没有既定目标的工作”是不符合“特定项目”的;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行程单,故而受益人工作的唯一限制就只有该签证的法定三年期限;没有完整的行程单、项目有限性的说明或评估项目将在三年内完成的评估标准,加州服务中心无法确定该项目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特定项目”。
上诉过程中,申请人的代表律师主张,申请人已经详细描述了受益人将要参与的特定活动并且注明了受益人需要达成的既定目标;声明申请人已经递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工作并非推测出来或是命令禁止抑或不符合“特定项目”规定的。为进一步左证受益人这三年的服务对公司是至关重要的,申请人还一进步详细说明了受益人预期研究发展活动,申请人十分需要受益人特殊的经验和技能,并罗列出分派给受益人五方面任务的截止日期。此外,申请人还说明公司为在受益人O-1身份到期前为完成所有任务而做的预算和所需资金的分配。
移民上诉委员会采纳了申请人的代表律师的观点,认为加州服务中心对于“特定项目”定义过窄过严,从受益人的工作领域和申请人提供的职位性质来看,根据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的受益人雇佣条件说明、雇佣合约以及受益人预期活动性质和范围的详细说明,申请人已经履行其举证责任(evidentiaryburden)。
根据以往受雇于专业运动团体的杰出运动员或受雇于大学的杰出教授的案例来看,签订多年雇佣合约和从事常规工作都是常见的,也都符合“特定项目”的规定,而尽管明文规定禁止O-1从事自由职业(freelance),但并无明文规定禁止O-1从事常规工作,且尽管有法规罗列了符合“特定项目”的列表,但也附说明该列表并非尽善尽美,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法规也认同,由于雇佣领域不同,并非所有的申请人都方便提供完整的行程单,所以对于“特定项目”的理解应该宽泛一些。与艺术家或是演员不同,本案中的受益人是受雇于私人公司的科学家,协助该公司对其高度复杂的产品进行技术开发,所以没有理由怀疑该受益人会从事一些与申请不符的活动。最终,移民上诉委员会撤销了加州服务中心的否决判决,申请人成功上诉,其O-1杰出人才申请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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