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一年加班两个月仅给400元 索赔获一万三
一年累计加班多达两个月,公司却只给了不到400元。保安李林向公司讨要加班费公司不给,遂找到了劳动部门仲裁。5月1日,沈阳晚报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判处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李林加班费用13000余元。
保安离职要加班费
2008年2月,现年37岁的李林来到沈阳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0年5月1日,李林和公司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至次年4月30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工资为1060元。工作时间为值24小时班、休24小时两班倒。保安人员值班期间,夜间可在指定地点轮流休息,严禁空岗或在岗位上睡觉。
李林一直工作到2011年4月20日。公司因搬迁改造需要搬到抚顺,安排部分员工串休10天,公司按全额考勤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上班路远,李林没再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该给付李林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李林提出要求希望公司将过去一年加班近两个月的费用一并计算入内。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李林每月的工资只有1060元,但实际上李林每月拿到的工资都达到了1700余元。这多出来的钱款就是公司给予李林的加班费用。
加班俩月只给不到四百元
公司不同意再支付加班费给李林,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补偿未能达成协议。
随后,李林拿着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明材料,来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庭确认,公司已支付李林加班费近400元。此外,公司未安排李林休年假共计6天,延长工作时间51天,法定假日加班84小时。
劳动仲裁裁定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从仲裁决定,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认定劳动仲裁有效。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班获赔一万三千多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休年假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法院判处,除扣除已先期支付近400元加班费外,沈阳某公司还需要赔偿李林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1181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434元,未安排休年假加班费584元。此外,沈阳某公司还要赔偿李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10元。(《沈阳晚报》主任王立*)